关于解良卿故意伤害一案的
代理词
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解豪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被告人解良卿故意伤害解豪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
二、关于证明解良卿故意伤害解豪磊的证据
1、被告人解良卿于2015年7月3日供述:“2015年4月6日下午16时左右解豪磊和解战士喝醉酒后把我种在解洼西头坑里的树给我砍了。当时解豪磊喝多了他媳妇和他妹妹一边一个架着他类,他媳妇一松手,解豪磊就一头栽坑里去了。”2015年8月10日供述称“我四弟解峰卿到我家说解豪磊和解战士在上午十二点的时候把我栽的树弄断了。在撕扯中,我看到解豪磊在两个坑中间的一条南北水泥路的西沿有约二长远的坑南沿,在俺村解高峰家的东北角外的院墙跟前站着,不知道什么时候掉坑里边”。
通过解良卿的供述可以看出,解良卿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不一致,表现在其称解豪磊如何掉坑里的不一致。
2、李景花证言
李景花证明“解银良用拳将解豪磊捅到坑里的”
3、历群英证言
历群英证明“解卫杰绕到我身后朝解豪磊身上跺一脚,解豪磊差点倒到沟里,解良卿当时站在一个土堆上朝解豪磊的头上打一拳,解豪磊就一头栽倒沟里了”。“可能喝酒了,但是没喝多,说话走路很正常”,“解项扶着我爸在大门口走着锻炼身体,其余人在屋里说话,解豪磊到厕所里解手”。
历群英的证言证明其并没有扶着或者架着解豪磊去的案发现场,可以印证解良卿的供述不是真实的。
4、解雨欣的证言
解雨欣证实:“2015年4月6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在鹿邑县城北关美容店里的活不忙,我就想起来到解洼我娘家看看我爸和我妈。当时我爹妈在家,我和爸妈聊天,我听到解良卿提着解豪磊的名骂。当时解项扶着我爸在大门口走着锻炼身体,解豪磊到厕所里解手”。“解卫杰一推我嫂子,因为刚下过雨,把我嫂子推倒了,接着解卫杰朝解豪磊身上跺一脚,把解豪磊跺的一趔趄,接着解良卿朝解豪磊头上打了一拳,解豪磊就一头栽到沟里了。”“我看他不像喝酒,说话走路都很正常,我也没有闻到他身上有酒气。”
解雨欣、历群英的证言是相互一致的,在细节上可以相互印证,客观的反映了事实发生的经过。
5、解抗的证言
解抗证实案发当时“解卫杰和解高杰每人从一个砖头垛拿一块砖头就往解豪磊跟前去,我就去捞,解刘朝的媳妇捞着我不让去,解卫杰朝解豪磊身上就是一脚,解豪磊被打的身子一趔趄,解良卿当时站在土岗上朝解豪磊的头部打一下,解豪磊就一头栽倒旁边北边的沟里了。”“他平时就不怎么喝酒,当时他开着车回去的,现在酒驾查得严,看样子不像喝酒”
解抗是双方发生争执时在场的人,其证言也客观的证明了解良卿伤害解豪磊的经过。
6、关于2015年8月16日谷阳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该说明已明确了,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自行提供的两名证人,张吹与解启妮,此两名证人均为解良卿的亲属,一个为弟媳妇,一个是侄媳妇,而这两名证人均说与解良卿没有关系,而这两名证人证明是解豪磊自己摔倒的。鹿邑县公安局预审处刘冬在其笔录上记载是2015年8月22日交来,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证人的目的就是想为解良卿摆脱罪行。故这两名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
7、关于证人胡素兰的证言
胡素兰于2015年5月27日证实:“解豪磊刚到地方往坑边一站,解卫杰上前踢了解豪磊一脚,没有把解豪磊踢倒,解铁良在边有用拳头朝解豪磊头部打了一拳,一下把解豪磊打倒了,因为是坑边上,解豪磊倒下后就滚到坑下面去了。”
8、解战士的证言
解战士于2015年6月24日证实“解卫杰和解高杰每人掂了一块砖头,就要去打解豪磊,这时,我和解战胜就拉住他们没让打,这时,这看到解卫杰就用脚跺了解豪磊一下,没跺倒,接着解良卿在一个圭堆上站着,就顺势打解豪磊头上一拳,把解豪磊打坑里面去了”
以上证人证言均能客观的证明两家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当时解卫杰用脚跺解豪磊、解良卿用拳将解豪磊打栽倒在坑里的事实,且证人证言统一而相互印证。故关于本案被告人解良卿辩称系解豪磊喝醉酒自行摔倒掉进坑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本案解良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