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鹿邑县试量镇丁楼行政村南丁楼。现住鹿邑县博德路法姬娜小区四号楼 身份证号:412725198102084250。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赋路39号12号楼28号,身份证号41272517203166517。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同上,系陈振业之妻。身份证号412725197303236527。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当于2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申请人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的财产有1、河南一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租赁经营收入;2、河南一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度的股权分红收入;3、河南一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路支行的基本帐户,帐号为1702028109200233327。4、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股权分红帐户,帐号00000176793163751012;5、对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39号12号楼2单元7层28号的房产进行查封。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担保。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