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鹿邑县xx行政村陈小庄,身份号:41162819xxxxx0。
被告:刘垒x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 鹿邑县观堂乡xxxx,身份证号412725xxxxxx电话:159xxxxx。
被告:鹿邑县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
住所地:鹿xx南环路国税局对面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周口xx区周商路铁道南路西兰亭山水四期
负责人:周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95000元。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7日凌晨,被告刘垒x驶豫PT5xxx型客车在鹿邑县真源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杨园路段时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诊断为左足2.3.4跖骨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垒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事故车辆在中国人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对原告垫付一万元医疗费,其他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人身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20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