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黄XX、赵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个人合伙因拆迁而合伙终止,被申请人应当将占有的合伙补偿款返还给申请人。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黄XX、赵XX的意见是: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合伙补偿款返还给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假如按申请人所说没有清算,被申请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前提也应当是在合伙人之间予以清算。因此,原审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一、二审判决,系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尚未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