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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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翻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16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X服判,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杨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X、辩护人王X、手语翻译人员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月1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张X窜至鹿邑县玄武镇辅仁药业北XX,将张X2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红色“大运”牌摩托三轮车盗走。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红色“大运”摩托三轮车价值为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1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张X在鹿邑县玄武镇辅仁药业北XX,将张X2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红色“大运”牌摩托三轮车盗走的事实。
2.被害人张X2的陈述,昨天晚上我向你们报警后,你们在现场调取了监控录像,当时我用手机拍摄了监控录像内容。今天早上我怀疑盗窃我摩托车的人可能是北边的人,就一个人拿着手机拍摄的照片沿路往北寻找。今天上午我找到柘城县XX时,碰见村里一个老头。我问这个老头是否认识照片里的人,当时这个老头对我说手机里的照片很像他村里的张X。听别人说张X这个人经常偷别人的东西,后来,通过那个老头给我说的情况,我在张木堂村西XX找到了张X的家,当时,他家的大门关着我没敢敲门。我通过门缝里往里看,我看到我被盗的大运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就停放在院子里,当时我没敢进去,之后我就来你们派出所了。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查获经过;
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1、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扣押在案的摩托三轮车一辆应发还被害人张X2(已发还)。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X刑期执行日期认定有误,被告人张X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其先行羁押时间为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被告人张X的执行日期应当是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而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X的执行日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故该判决刑期执行日期有误。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同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出示证人张X1证言和证人蔡X证言,证实被告人张X从出生之时系聋哑人,家庭经济困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原审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可,其他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经查,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X的执行日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张X先行羁押13日,执行日期应当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未故该判决刑期执行日期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X犯罪时系又聋又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刑期计算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翻,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轻工业研究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