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俊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7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情介绍:
2013年2月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王xx行走在剑苍路32Km+35m处时,被魏xx驾驶的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撞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入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2.6万余元。2013年xx司法鉴定所对王xx的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残,后续治疗费约700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50天。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剑公交字(2013)第201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是当事人魏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2015年4月22日王xx向法院起诉,被告为肇事者魏xx、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额为17万余元。2014年2月2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x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魏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孙律师作为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孙律师提出:(一)对于赔偿项目1、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理由是肇事者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2、第二次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6304元因没有正式的加盖院方公章的报销联不应予以认可;3、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4、医疗费按照合法有效票据所载明金额的15-20%扣除自费类药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费额;(二)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该车行驶证所有人是杜xx,魏xx与杜xx之间是借用车辆关系买卖未过户关系?是喝酒后借车还是借车后喝酒?(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11万元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因为肇事者醉酒驾驶符合追偿的条件;但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种情形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休庭后,经多次多方做工作,双方都赞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肇事者魏xx直接向王xx赔偿且已履行完毕。
四、针对交通事故,很多人误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治疗终结或者鉴定以后甚至第二次手术后开始计算,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该对此有正确的认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否则,原告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情介绍:
2013年2月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王xx行走在剑苍路32Km+35m处时,被魏xx驾驶的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撞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入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2.6万余元。2013年xx司法鉴定所对王xx的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残,后续治疗费约700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50天。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剑公交字(2013)第201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是当事人魏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2015年4月22日王xx向法院起诉,被告为肇事者魏xx、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额为17万余元。2014年2月2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x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魏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孙律师作为川H5987x号小型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孙律师提出:(一)对于赔偿项目1、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理由是肇事者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2、第二次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6304元因没有正式的加盖院方公章的报销联不应予以认可;3、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4、医疗费按照合法有效票据所载明金额的15-20%扣除自费类药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费额;(二)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该车行驶证所有人是杜xx,魏xx与杜xx之间是借用车辆关系买卖未过户关系?是喝酒后借车还是借车后喝酒?(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11万元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因为肇事者醉酒驾驶符合追偿的条件;但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种情形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休庭后,经多次多方做工作,双方都赞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肇事者魏xx直接向王xx赔偿且已履行完毕。
四、针对交通事故,很多人误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治疗终结或者鉴定以后甚至第二次手术后开始计算,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该对此有正确的认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否则,原告将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