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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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2346号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向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威海高XX西南XX民房。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位于威海高XX西南XX民房的拆迁补偿利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均系张XX、曲XX夫妇子女。张XX于2004年去世,曲XX于2011年去世,二人去世后遗留有房产一栋,即位于威海高XX西南XX民房一套,张XX、曲XX去世时均未留下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房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因原、被告就涉案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张XX辩称,其与张XX、曲XX夫妇长期生活在一起,经常伺候、照料两位老人,在经济上对两位老人进行了扶助、供养,在两位老人去世后,由被告张X操办了丧葬事宜,被告对两位老人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原告作为两位老人的女儿远嫁外省,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生活帮助上,均无法与被告的付出相提并论,故在分割涉案房产时,被告理应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曲XX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儿子张XX、女儿张XX。张XX于2004年4月15日去世,曲XX于2011年8月18日去世。张XX、曲XX夫妇去世后,在威海高XX西南XX留有房产一栋,房产证号为文房产证字第NOXXX号,房产证登记在张XX名下,建筑时间为1978年,人口4人,占地面积贰分贰厘;该房产土地证号为初村集建(91)字第010XXXX0190号,土地使用者张XX,用地面积142平方米。张XX、曲XX夫妇去世前未就涉案房产的处置留有遗嘱。2017年11月6日,张XX就涉案房产与威海高XX西南XX村民委员会签订顺序号为368号的《西南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使用面积或房产证占地面积145.2平方米,应享受回迁安置面积(房产证建筑面积+奖励面积)145.2平方米。涉案房产已于2017年12月被拆迁。
本案原、被告就各自应继承享有的房产份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主张原、被告应平均分割继承涉案房产,被告则主张被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涉案房产时应多分。为证实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威海高XX西南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威文经民一重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并申请证人张XX、孙XX出庭作证。
威海高XX西南XX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我村村民张XX同志从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结婚时一直和父母居住7年。父母有病期间主要由儿子张XX、儿媳李X照顾。特此证明;
(2016)鲁10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书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就上诉人夏XX与被上诉人刘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
(2013)威文经民一重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系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就原告牛XX、陈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杨XX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
证人张XX述称,其系张XX的弟弟,原、被告的叔叔。张XX、曲XX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初村镇西南XX,二人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儿子张XX、女儿张XX,张XX、曲XX夫妇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家种地,张XX在船上干船员,一直没有和张XX、曲XX分家,与张XX、曲XX一起生活。张XX结婚后与父母一起住了七八年,后搬到同村张XX的房屋中居住,期间张XX还到威海高XX住,一直到拆迁才将张XX的房产交还。张XX病了一年多才去世,张XX当时在家,其丧葬事宜由张XX操办。曲XX刚开始生病时,张XX回来照顾了几个月,后曲XX让张XX出海了,曲XX由张XX的妻子照顾,曲XX去世时,张XX不在家,曲XX的丧葬事宜由张XX的妻子操办,相应的花费由张XX的妻子支付。张XX远嫁到河南,路途较远,还有孩子,很少回家,曲XX生病期间,张XX回家照顾了两次不到二个月,但晚上不与曲XX住一起。张XX确实回家照顾了,但照顾的好与不好,村里的村民都清楚;证人孙XX述称,其与张XX、曲XX夫妇系同村村民,所住房屋相隔不远,张XX的妻子是她介绍的。张XX约在1997年结婚,婚后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张XX在孩子很大后才搬走。因张XX出海,父母生病期间主要由张XX的妻子照顾,曲XX生病期间,张XX回来了,在家照顾一段时间后,曲XX就让张XX出海了。张XX很少回家,在张XX去世前几天,张XX回来了,曲XX生病期间,张XX也回来了,没与曲XX一起睡。张XX的丧葬事宜是由张XX办理的,曲XX去世时,张XX不在家,丧葬事宜是由张XX的妻子办理的,张XX没有回来。
经质证,原告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被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2016)鲁10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以及(2013)威文经民一重字第373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与本案案情并不相同,上述两份判决书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原告婚后确实不经常回家,但根据张XX的证言,张XX从事船员多年,该工作的特点是常年在外,不能照顾家庭,故不能认定张XX长期与张XX、曲XX夫妇共同生活。特别是在曲XX生病期间,被告几乎都是出海工作的,没有尽到太多的赡养与照顾义务。另外,张XX、曲XX夫妇均因病去世,去世时年龄并不大,生病之前并不需要他人的赡养与照顾。在二位老人生病期间,原告也尽到了相当的赡养义务,尤其在母亲生病期间,原告先后回来近三个月的时间照顾,因曲XX帮助照顾母亲大概三个月,原告还给了她3000元钱。张XX在2010年7月母亲生病住院时回家照顾母亲一直到9月份,张XX出海回来后回了河南,在过年时又回来了,呆了大概7天走了,在2011年5月份曲XX生日时,原告又回来7天,在2011年7月至8月中旬又回家照顾母亲,原告返回河南没几天母亲就去世了,当时是夏天,张XX的妻子就简单的办理了曲XX的后事,原告本人没有回来。被告则认为,两位证人所述属实,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张XX、曲XX夫妇是由被告及其妻子赡养照顾的,特别是在张XX、曲XX夫妇生病期间,完全是由被告及其妻子照顾。原告并未雇人对曲XX进行照顾,原告也未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各自应继承享有的房产份额。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产坐落于威海高XX西南XX,房产证、土地证均登记在张XX名下,张XX夫妇生前在此长期居住,属张XX、曲XX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张XX、曲XX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该房产应作为张XX、曲XX夫妇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XX、曲XX夫妇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张XX、张XX,上述二人作为张XX、曲XX夫妇的子女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涉案房产均享有继承权。
关于原、被告各自应继承享有的房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张XX远嫁河南,长期在河南居住生活,距离父母较远,回家较少,张XX作为张XX、曲XX的唯一儿子,长期与张XX、曲XX居住在同村,照顾更为便宜,特别是在张XX、曲XX生病急需照料之时,张XX及其妻子更是付出较多,尽到了更多的照顾义务,在张XX、曲XX去世后,亦由张XX及其妻子办理了丧葬事宜,结合西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张XX、孙XX的证言,应认定张XX对张XX、曲XX夫妇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份额时应适当多分。涉案房产现已拆迁,应对该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予以分割继承。对于该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由原告张XX继承享有30%的份额,被告张XX继承享有70%的份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威海高XX西南XX房产(房产证号为文房产证字第NOXXX号、土地证号为初村集建(91)字第010XXXX0190号)之拆迁补偿利益,由原告张XX继承享有30%份额,被告张XX继承享有70%份额。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345元,被告张XX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向阳律师是山东康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专业背景、荣誉称号、社会兼职及资质、擅长专业和所承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列示如下: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康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