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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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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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被告人揭某某、杨某经商议共谋采用经营有后台操控功能的现货交易平台骗取投资客户资金,由被告人贝某联系,先后向被告人谭某购买“东南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被告人谭某明知被告人贝某等人购买软件系用于诈骗犯罪,仍制作设计相关平台软件和配套网站,以每套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贝某等人,并同步负责软件登录、网络、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捆绑等工作。被告人揭某在福州设立公司,购买客户资料,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招募业务员和代理商。被告人揭某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张某、揭文某、孙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联系客户在上述平台入金。被告人揭某招募被告人陈某作为财务人员,制作分成表,与被告人杨某对账。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揭某、杨某、贝某、谭某伙同上述业务员、代理商,采用控制后台行情软件、提供反向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致使客户亏损等手段,先后骗取在上述平台交易入金的客户资金共计1283万余元。

【律师辩护】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针对研究的案件情况,整理出被告人王某某一案的辩护思路,先从争取认定为从犯入手,再对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争取最低的量刑。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从第五被告人的位置直接放到第八被告人的位置,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后面的被告人排到王某某的前面,判处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建议】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操作进行炒股诈骗的刑事案件,也是这两年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对于一些业务员来说往往对法律判断失准,以为在走擦边球,不认为是犯罪,进而触犯刑事犯罪仍然不知所以然。这种案件的辩护,需要认真研究卷宗材料,提出相对有效的辩护思路,特别是针对业务员的辩护思路要很明晰,对症下药,才能取得比较好的辩护效果。除了在考虑从犯认定的同时,还要结合案件被告人的地位、犯罪数额以及工作时间等方面在从犯间的比较,争取在比较低的量刑。本案当事人从第五位到法院最后判刑变到第八位就是很典型的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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