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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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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其近亲属聘请本人担任一审、二审的辩护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陈某某是否能够构成从犯以及特情介入情节的量刑空间。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重视这两个情节,直接下判。陈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这两个情节进行了说理,目前案件仍在考虑申请再审中。贩毒案件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国家处于高压打击的状态下,对于从轻情节的把握会更加严格,这对于一些确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是极为不利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若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毒品所有者、为主出资者,对毒品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的确定等细节均未不知情,同时未获得利益,其只是受指使帮忙送毒品给特情聂某,属于居间介绍或者代卖等帮助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2、本案中,买毒人聂某系事先按照警方安排,引诱“阿甘”贩卖毒品,并由警方提供毒资,属于特情介入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从未实施过毒品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更没有能力贩卖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涉案的毒品因特情介入未真正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态度好,自愿缴纳罚金,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4、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各项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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