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冯锦锡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福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72082989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成功办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改判无期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744人看过 举报

2016-11-2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林某某因被害人挑衅发生矛盾,持刀致人死亡。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二审期间,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的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并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人除了尊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同意一审辩护人对本节的辩护意见外,对上诉人林淑武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1、林淑武在本案所表现的认识因素尚不能认定对其行为造成死亡后果具有可能性认识。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卷宗证据材料证实,案发时间处于深夜,因被害人何下放先行拿木棍敲打林淑武的情况下,林淑武处于醉酒状态基于自我防卫的意识下随手找到水果刀去抗击被害人何下放。该客观条件下无法认定林淑武对死亡后果具有可能性认识。2、林淑武在本案所表现的意志因素尚不能认定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卷宗证据材料证实,林淑武在被害人何下放撞到墙角摔倒在地时有叫朱振金打120。该行为可以证明林淑武有对被害人何下放实施救助的积极主观意愿,对被害人何下放的死亡后果并未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3、在被害人何下放的死亡时间仍未查明的情况下【具体详见本辩护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若无法认定被害人何下放是当场死亡,那么本案的死亡后果并不在林淑武实施行为过程中发生,不应认定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予以追究。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改判,取得较为满意的辩护效果。

冯锦锡,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1210547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公司犯罪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1210547084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