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7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A12Z37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房道往建瓯方向行驶,途径省道204线125KM+950M下坡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入左车道,与对向驾驶闽HGG3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邱和兴交会时相撞,造成邱和兴(1954年5月3日生)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6700元。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承担19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被告人亲属付清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153300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办案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地的司法部门亦出具报告,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仲裁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冯锦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