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任命为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经理。2013年11月13日,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与江西金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并支付给江西金卓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4.3万元后,取得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实际钢材购销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制作虚假的送货单和入库单,并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财务人员通过某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增值税款人民币117927.5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8月13日、8月20日,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17927.55元并交纳滞纳税款人民币5170元。
办案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经理,在没有实际钢材购销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制作虚假的送货单和入库单,将他人为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财务人员通过某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增值税款人民币11792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和交纳滞纳税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甲作出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税,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仲裁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1、冯锦锡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甲的委托,依法担任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取得缓刑判决,使被告人免受牢狱之苦。
2、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事实比较清楚,因此对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应当把辩护重点放到量刑上。
3、辩护人从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退补税费、认罪、自愿缴纳罚金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入手,争取缓刑判决。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认可,最终全部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