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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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信用卡诈骗罪判缓刑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6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2007年间,被告人柯女士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申领了2张信用卡。两张信用卡分别被透支消费人民币29896.77元、9838.46元。之后柯女士却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尽管银行多次催收,柯女士却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

两年过去了,心存侥幸的柯女士觉得银行拿她没办法。而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始终让柯女士心痒痒的,于是,柯女士决定再去申领信用卡,不过这次她选择了中国银行。2009年6月份,柯女士向中国银行涵江支行申领1张信用卡。故技重施,截止2012年6月5日止,柯女士共透支消费9596.37元,后继续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至此柯女士已经透支消费达4933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表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012年7月30日,内心惴惴不安的柯女士,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因为长期拖欠,根据信用卡的利息和还款规则,衍生了巨大的利息和滞纳金。庞大的还款数额,吓到了柯女士,心慌意乱的柯女士远走他乡,再次选择了逃避。每次公安机关通知,她都拒绝到案。最终公安机关采用科技手段,在网络上追逃柯女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历时1年多,终于在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被告人柯女士。归案后,被告人柯女士还清全部透支款息。真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律师辩护】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柯女士的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女士申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计人民币493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鉴于被告人柯女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还清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2007年间,被告人柯女士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申领了2张信用卡。两张信用卡分别被透支消费人民币29896.77元、9838.46元。之后柯女士却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尽管银行多次催收,柯女士却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

两年过去了,心存侥幸的柯女士觉得银行拿她没办法。而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始终让柯女士心痒痒的,于是,柯女士决定再去申领信用卡,不过这次她选择了中国银行。2009年6月份,柯女士向中国银行涵江支行申领1张信用卡。故技重施,截止2012年6月5日止,柯女士共透支消费9596.37元,后继续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至此柯女士已经透支消费达4933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表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012年7月30日,内心惴惴不安的柯女士,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因为长期拖欠,根据信用卡的利息和还款规则,衍生了巨大的利息和滞纳金。庞大的还款数额,吓到了柯女士,心慌意乱的柯女士远走他乡,再次选择了逃避。每次公安机关通知,她都拒绝到案。最终公安机关采用科技手段,在网络上追逃柯女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历时1年多,终于在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被告人柯女士。归案后,被告人柯女士还清全部透支款息。真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律师辩护】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柯女士的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女士申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计人民币493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鉴于被告人柯女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还清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冯锦锡,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1210547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公司犯罪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1210547084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