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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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欧X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主任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纪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欧XX,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申请执行人伍X与被执行人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祁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情况;向中国XX公司和祁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上述调查,被执行人除名下有小车一辆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委托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名下小车进行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8日已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9月1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