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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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2020-11-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XX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问题。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XX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上诉人唐XX、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唐XX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电话和微信:13874652128.擅长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经济/商标权纠纷等.该律师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1431119********71 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