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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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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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阳县XX公司与被上诉人A、B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祁阳县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孟、刘东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祁阳县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太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东X,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阳县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领取上诉人的现金395,000元,但是却无法提供磨砂机,故上诉人诉请返还原物,这是合同履行的违约问题,并不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不需提高管辖级别,本案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即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祁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祁阳县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X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他们就该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属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且祁阳县人民法院也不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上诉人请求由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一审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斌 审判员蒋胜毅 代理审判员韩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蓉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