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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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858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XX公司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858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XX越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 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博汇丹顶鹤白卡纸304.475吨,单价5022.50元/吨,金额为1529225.69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收到货物,被告已支付预付货款433836元,依照合同约定,余款1095389.69元应在2014年2月1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表示没有能力支付余下货款,建议原告起诉,依合同,被告逾期付款天数至2014年4月30日止计78天,合同约定,买方须在收到货物后85天内将全批货款付清,如过期未能付清,视为违约,卖方有权加收每日货物总额1‰的违约金,因此,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将余款1095389.69元付清,还应支付违约金119279.6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095389.6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19279.60元(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至2014年4月30日止,每日按总货款1529225.69元的1‰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其中约定:被告(买方)向原告(卖方)购买博汇丹顶鹤白卡纸304.475吨,单价5022.50元/吨,金额为1529225.69元,交货期为2013年11月22日前;结算方法:买方付当批货款的30%(458767.71元)作为预付款给卖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85天内扣除预付款部分后将余下货款付清,如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则卖方按当月银行贴现率计收买方贴现费用;买方须在卖方要求时间(收到货物后85天内)将全批货款付清,如过期未能付清,视为违约,卖方有权加收每日货物总额1‰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货,2013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货物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货物,即博汇丹顶鹤白卡纸304.475吨,单价5022.50元/吨,金额为1529225.69元,原告表示,被告已支付了货款433836元,余款1095389.69元一直未能支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后,遂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基于被告没有到庭抗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采信原告提出的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依约发出1529225.69元货物以及被告已支付货款433836元尚欠货款1095389.69元的事实,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85天内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将尚欠货款1095389.69元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5389.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购销合同》对逾期支付货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了约定,被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到庭抗辩,故被告应按每日货物总额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为:1095389.69×1‰元/天×79天=86535.79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该数额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XX公司支付货款1095389.69元给原告广东XX公司,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XX公司支付违约金86535.79元给原告广东XX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32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425元,被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15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