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刘光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12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XX与钟XX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121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1民初3121号
原告:郑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钟XX,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郑XX诉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2014年国庆节期间,被告向原告打电话,声称其父亲被捕出于资金紧张,需向原告借钱应急,2014年10月6日到11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陆续转款五次,合计金额为80000元,2015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十天后可以返还原告本金80000元,2015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款项,被告以银行冻结钱财无法转账为由,没有如约向原告偿还本金,2015年8月3日,被告提供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10000元,仍欠70000元尚未还清,此后一直以各种理由为托词,拖欠原告70000元,2015年10月23日,在上述款项尚未还清的情况下,被告又以父亲需要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钱,由于原告个人支付宝与手机号绑定有问题无法转账出去,请求原告将借款汇入其阿姨帐下(杨某甲,银行卡号码62×××26,中国工商银行),并由其阿姨将钱转账给被告,2015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阿姨账户汇入款项8500元,当天,被告承诺将于2015年10月29日偿还原告欠款,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仍没有向原告偿还,还以各种理由欺骗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785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一笔欠款70000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第二笔欠款8500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钟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万元;2014年10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万元;2014年10月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万元;2014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9万元;2014年10月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1万元,上述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万元,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还款2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还款1万元,被告未能向原告归还其余款项,原告诉讼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电子客户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XX向被告钟XX转账8万元,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客户回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该款是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未能向本院陈述收取该款的依据,故对原告主张该8万元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庭审中承认被告已于2015年7月4日还款2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向还款1万元,属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8000元(80000元-12000元),原告主张2016年2月4日向被告阿姨杨某乙转账8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委托杨某乙收取原告8500元,故对原告主张该8500元由被告还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XX68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郑XX负担293元,由被告钟XX负担1500元(原告同意该费用由被告钟X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钟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
人民陪审员  朱粤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帼瑛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