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刘光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XX越法执字第623-2号
申请执行人:A,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XX越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XX越法执字第6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A名下的广州市萝岗区中海誉东XX(自编号A32栋-A43栋)原墅一街24号A32栋1层101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登记在A名下的广州市萝岗区中海誉东XX(自编号A32栋-A43栋)原墅一街24号A32栋1层101房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C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