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佛山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605民初17151号
原告:B,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30日,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