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佛山市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606民初18670号
原告:B,女,1973年4月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B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