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72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某运输有限公司财务,现住深圳市盐田区黄必围某栋X房。
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戒毒所管教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某大厦四楼411--418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 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02)深盐法房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7日,上诉人刘某某向被上诉人某开发公司交付了购买某花园(二期)9栋503房的定金10000元。同日刘某某的朋友未经刘某某的同意,即通知某开发公司将503房改为404房,某开发公司也未征得刘某某的书面同意即将《楼宇认购合约》中的房号由503改为404。
4月9日,刘某某取得《楼宇认购合约》,但当时对房号的改变并未提出异议0 4月10日,刘某某即以房号改变为由,向某开发公司提出换回503房或解除协议退回定金,某开发公司拒绝了刘某某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二审审理当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本着自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开发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返还刘某某定金10000元人民币;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某开发公司、刘某某各负担8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 媛
审 判 员 陈 泽桐
代理审判员 郭 勇忠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