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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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4民初7858号
原告:刘XX,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原告刘XX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762元;2.被告支付逾期的利息,利息以19762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从2016年2月25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花都深航幼儿园装饰工程,并分包工程中各事项于他方,待完工后又多方恶意赊账,被告就位于深航幼儿园装饰工程所须的各类陶瓷、墙砖等向原告订货安装,被告完工后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材料货款,据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订货单一组,证明被告承包了花都深航幼儿园装饰工程,向原告订货后,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2.欠条,证明被告拖欠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19762元,承诺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涉案货款的事实,
3.原告的居住证,证明原告的居住地在广州市花都狮岭镇,原告的经营地点也是在花都,
4.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承包了花都深航幼儿园装饰工程,被告因该工程拖欠原告和其他供货商货款的事实,
被告吴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刘XX提交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货款刘钟强19762元(壹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整),2016.2.25付清吴XX”
刘XX另提交订货单一组,其上载明产品名称、单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部分订货单备注一栏中注明“已收货”并签有“吴XX”的名字及已支付定金的金额,
刘XX另陈述,欠条内容为吴XX书写并签名,其在欠条中将其名字写作“刘钟强”是笔误,其是个体工商户,在花都三东大道西55号喜业装饰城经营一店铺,名称为讯驰陶瓷,销售地板、陶瓷、墙砖等,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吴XX到其经营的店铺里订货,下单后由原告将货物送到花都深航幼儿园那里;其没有统计过订购单的数量,也没有计算所有货款的总金额,双方结算时只是计算订购单中未付的货款金额,并由吴XX出具欠条,
本院认为:刘XX提交的欠条中所书写的名字“刘钟强”与刘XX的名字虽不一致,但结合刘XX持有上述欠条的原件,以及刘XX提交的订货单等证据及所作陈述,本院对刘XX所提交的欠条和订货单等证据及所作其和吴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XX向其订购货物的陈述予以采信,
刘XX提交的欠条和订货单等证据,表明刘XX作为卖方已履行向吴XX交付货物的义务,吴XX作为买方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吴XX出具金额为19762元的欠条,表明其认可其拖欠刘XX货款19762元,是否已支付货款及已支付货款的金额应由买方负举证责任,现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刘XX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本院对原告刘XX要求吴XX支付其所欠货款1976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利息是民法债的法定孳息,买方不及时支付货款会给卖方带来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对刘XX要求吴XX以所欠货款197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所欠原告刘XX货款19762元,并支付原告刘XX利息(利息以1976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吴XX应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紫晖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羡明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