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沈阳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3民初6509号
原告:B,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XX1-18-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原告A与被告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品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7969.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和7月24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的“品胜企业店”共下单购买了66支通用能量棒,每6支为一盒,每盒价格为69元,共759元,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配料含有起酥油,但营养成分表却没有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且原告的孩子在使用涉案产品后有明显感觉不舒服,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理应知道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A食品包装标示,但其现实中却未尽到A审查义务,其继续销售涉诉产品明显就属于一种故意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品胜公司书面辩称,一、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4.4的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起酥油是指动、植物油脂的使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的混合物,但是,M9通用能量棒含有的起酥油并不属于氢化油而是高级精制油,该标准明确阐述了高级精制油和氢化油的并列关系,因此高级精制油不是氢化油,且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案涉产品做了检测,证实了该产品不含反式脂肪酸,二、涉案产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支持十倍赔偿的情形,三、此案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XX01民终9301号案件中的案情一致,该案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分两次下单购买了M9通用能量棒11盒共66支,涉案产品外包装显示其配料为:麦芽糖浆、乳清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水溶性膳食纤维、起酥油……营养成分表项目标明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原告主张涉案的M9通用能量棒没有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实践中使用了起酥油为配料的产品未必就一定含有氢化油,涉案产品配料含有起酥油,但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含有氢化油或反式脂肪酸,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即使涉案产品存在标注瑕疵,也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品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B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