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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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10561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10561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民终10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MERKT,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上诉人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XX0112民初97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21446.5元(从2006年8月到2015年11月30日共9年零3个月,按平均工资6391.92元/月×9×2+6391.92), 被上诉人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解除与A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对此,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在原审提交了A的考勤记录、对B的录音,A对其进入仓库外来司机休息室的行为并不否认,关于“禁三机”的问题,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属于化工企业,企业为生产安全而制订的安全制度涉及全体职工的公共利益,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制订的“禁三机”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并用合法的方式予以公示,A作为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的员工理应遵守,而A在2015年11月16日的现场巡检时被发现在车间区域携带打火机和香烟,A的该行为显然违反了“禁三机”的制度,A的两次违规行为,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均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合法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A上诉主张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波士胶芬得利中国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A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即对A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