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与谭远成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74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远成,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1877597-5. 法定代表人:吴毅强, 委托代理人:聂志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杨,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远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谭远成上诉称,在2013年8月14日,被上诉人与湖南省衡东四建工程队(以下简称衡东工程队)签订的《G2机房工程合同》中,上诉人作为衡东工程队的公司代表进行签字,并盖公章,此行为系被上诉人与衡东工程队之间的法律行为,并非上诉人个人行为,衡东工程队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后2013年9月18日施工工程中,工人贺某在施工工程中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上诉人于2104年3月23日写下《承诺书》,承诺负责受伤工人贺某的相关费用,《承诺书》是一份新的债务承担协议而非之前衡东工程队与被上诉人的《合同》,故上诉人此行为系衡东工程队对所应负责的工人工伤费用的债务承担,上诉人自愿承担该债务,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债务协议的履行地,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本案应依法由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衡东工程队签订的《G2机房工程合同》约定了G2机房(位于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旧南大地污水池处)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衡东工程队承担,且之后上诉人亦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负责贺某的全部赔偿费用,但上诉人违反上述约定及承诺为由提起本案合同纠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认定贺某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过程中受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贺某相关款项,现被上诉人根据其与衡东工程队签订的《G2机房工程合同》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偿还代垫赔偿等款项,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是基于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广英服装有限公司旧南大地污水池处施工工程中发生的事故,承诺对处理完善贺某的费用负全部责任,故本案可确认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增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