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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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衡南县XX公司、衡南县XX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衡南县XX公司、衡南县XX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7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南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南县XX,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A,该场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身份证号:×××5613,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铁九局)、衡南县XX公司(下简称泉湖石业)、衡南县XX(下简称蓉华加工场)、AX不服衡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XX8602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铁九局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是因永州市范围内的铁路工程发生的费用结算纠纷,A作为泉湖石业、蓉华加工场的实际控制人,是适格被告,故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巨大,A在衡阳地区有一定的关系,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 上诉人泉湖石业、蓉华加工场、A向本院上诉称:按照不当得利案由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有三个,其中两个法人单位住所地均在湖南省,A是该两个法人单位的股东,平时工作、居住地点都在公司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中铁九局与上诉人泉湖石业、蓉华加工场、A因超付货款问题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本案原审被告A住所地在湖南省××区,故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九局、泉湖石业、蓉华加工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中铁九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泉湖石业、蓉华加工场、AX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A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