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抚养费纠纷2017民初190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04民初190号 原告:C,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A,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