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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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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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抚养费纠纷2017民初190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抚养费纠纷2017民初190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04民初190号 原告:C,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A,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B
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大法学、人大金融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逾二十年 广州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