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谭春兰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多样性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

作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0次举报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多样性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1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相对于以往民事法律规范,在某些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和突破。

       为不断加强宣传学习民法典,强化十四五时期民法典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民法典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同时为践行苏广律所苏武牧羊、广厦万间创所宗旨,我们已并将推出『家事篇』、『合同篇』、『侵权篇』等系列文章,对民法典亮点进行解读,与大家交流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该条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权的范围,不仅仅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侄、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代位继承权,变相来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扩大了,侄、甥成为了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以及因享有代位继承权而被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这些都是近亲属的范围,在近亲属均无法继承的情况下,其余亲属是不享有继承权的,那么被继承人的财产就很可能成为无主财产被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而《民法典》的出台就有效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通过将代位继承权的范围扩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这些旁系血亲,有效避免了因继承人范围的空缺而导致被继承人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减少财富的流失。

 

可能有人会问,侄、甥都能继承遗产了,自己子女的继承份额会不会受影响?答案是不会的,因为继承有顺序先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侄、甥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代位继承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均无法继承(如去世、丧失继承权等),且兄弟姐妹亦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侄、甥才能代替其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继承的范围仅限于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

 

 

   

 

比如甲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乙相依为命长大,在甲结婚10年后与妻子离婚,虽有一个儿子,但因病在5岁时便去世了,甲的姐姐乙也已经去世。由于甲年纪已大,一直是由姐姐乙的女儿丙来照顾赡养甲,在2021年5月,乙未留下有效遗嘱便生病去世,留有一套房子和20万元存款。

 

倘若按照现有的《继承法》规定,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或存在无法继承的情形,且甲的儿子在5岁时便去世,亦不存在由甲的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尽管甲一直由其姐姐乙的女儿丙赡养,但由于外甥女丙并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除甲立有遗嘱特别指定由丙继承其遗产外,丙是不享有继承权的,那么甲的一套房子和20万元存款就无人继承了,只能依据法律归于国有或集体所有。

 

但在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结果就不同了,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甲的姐姐乙先于甲去世后,甲的外甥女丙便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丙便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乙有权继承的份额。那么本案中,甲的遗产就不会因为无人继承导致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而是可以由丙来继承甲的一套房子和20万元存款。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