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谭春兰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97)物业有权绑定物业费跟停车费同时交纳吗?

作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3次举报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九十七)

(九十七)物业有权绑定物业费跟停车费同时交纳吗?

法律解答

    无权。有的省市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内蒙古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而其他一些地方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也可以得出此结论。如果遭遇了物业强制捆绑交费,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是,不能捆绑收费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