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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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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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95)一方抚养子女有困难,而另一方又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孩子该怎么办

作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4次举报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的谭春兰律师,今天分享的微案例是《父母一方抚养子女有困难,而另一方又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孩子该怎么办》。

律师简介

谭春兰: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研究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案例

若某与缚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5年生育一子缚2。缚某系再婚,与前妻于2000年时育有一子缚1,与若某及缚某共同生活。2013年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缚1由缚某抚养,缚2由若某抚养。

2018年9月1日,原告若某以自己怀孕八个月,且对外负债,没有住房没有固定收入为由,将被告缚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缚2的抚养权,由被告缚某抚养。

 

审理经过

审理中,若某称缚2现在13周岁,在盐城读初中居住在舅舅家,明确表示愿意同缚某共同生活,且与哥哥缚1的感情很好。缚某辩称,长子缚1现就读盐城某高中,自己于2016年与流某再婚,现任妻子流某亦怀孕两个月,故现任妻子十分反对其抚养缚2。另缚某自称其系自由职业者工作不稳定,每月需要偿还车贷及房贷等大量债务,且父母健在,还需要照顾老人,故不愿意抚养缚2。

 法院依法查明,被告缚某现在苏州工作生活,其名下拥有盐城的房产2套,苏州房产1套,以及苏E牌轿车一辆等资产,同时背负房贷跟车贷。原告若某现怀孕8个月,名下无房产,没有固定收入,还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4万元债务未归还。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缚2由原告抚养,但因原告的身体情况(怀孕)、经济情况(债务)、个人情况(无固定工作)、小孩情况(男孩)等综合因素导致抚养情况发生变化,同时缚2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基本的辨别能力、认知能力及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其本人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愿意由被告抚养自己,根据缚2的个人意愿,并考虑到原告的特殊情况以及被告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及个人情况及抚养能力,法院认定被告缚某具备抚养缚2的能力,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缚某提出现任妻子流某反对抚养缚2,自己又要抚养长子缚1、照顾父母及背负大量的债务等情形导致其不愿意抚养缚2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不能因存在困难而推脱,而且缚2作为男孩与父亲在一起共同生活,更能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学习,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判决缚2由缚某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提醒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遇见困难,首先想到的应当是克服困难,而非因存在困难而推脱。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均应当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便利条件,妥善地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像本案中父母双方推脱抚养权的做法实在不可取。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