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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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

发布者:王亚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某,女,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女,住菏泽市。

原告陆某与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与被告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训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71800元及利息18000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至今还欠本金371800元,被告自2017年3月10日后不再支付利息。

耿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情况不符,自2017年3月10日后被告因感觉已足额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拒不与被告核实账目往来情况,在此情况下被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拒绝继续支付利息。现经核实,至2017年3月10日除结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超支17万余元,因此反诉原告返还被告超付的部分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耿某向陆某借款70元,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于2014年进行了结算,耿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陆某出具了《借条》,金额为147650元,约定利率为2.5%。2014年12月22日,耿某又向陆某出具《欠条》,写明之前结欠利息224150元,如2015年元月2号前不还,按每月2分5厘息结算。后耿某每月支付陆某利息9000元,共计支付225000元。之后耿某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至2014年9月10日,耿某结欠陆某借款本金147650元;2014年12月22日,耿某结欠陆某利息224150元,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耿某在出具《借条》和《欠条》后所支付的225000元,应首先偿还结欠利息,剩余850(225000-224150)元,再偿还结欠借款147650元又产生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判决结果:

一、耿某偿还陆某借款本金147650元及利息(以147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再扣减8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收取4659元,由陆某负担2659元,耿某负担2000元。


王亚丽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