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丽律师
王亚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菏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纠纷案件代理

发布者:王亚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住鄄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鹅款94000元及利息11280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鹅业经营,向被告供应种鹅。2016年5月2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鹅款9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申某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2016年5月25日署名申某的欠条,内容是“今欠鹅款94000元,玖万肆仟元正,申某”。根据原告陈述及法庭调查,本院对有关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原告与被告申某进行种鹅交易,2016年5月2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鹅款9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鹅款94000元,玖万肆仟元正,申某”,但未约定付款时间。该欠条及被告的户籍证明经原告指认,认定欠条系户籍证明上的申某书写,欠条上落款处姓名就是申某书写的自己的名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鹅款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种鹅,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鹅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已成立生效。原告已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欠鹅款94000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鹅款94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1128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鹅款94000元。

二、原告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负担。


王亚丽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