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某,男,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鄄城县。
被告:邹某,女,住鄄城县。
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被告李某、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88000元(自2016年8月28日至偿还之日止,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已扣除2017年偿还的20000元利息);2.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邹某向原告借款44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5厘,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来被告偿还本金440000元,利息付至2016年8月28日,2017年偿还利息20000元,现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李某、邹某承认苏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0元应在实际给付时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被告李某、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