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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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治纲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朱XX参与魏X(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2、3、4社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劳务费派遣项目中,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公司化的管理形态长期纠集在一起,对被拆迁户采用跟随、滋扰、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迫使黄荆坝村的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严重影响当地被拆迁户的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损坏了的形象和公信力。朱XX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寻衅滋事罪
⑴2017年6月,被告人朱XX伙同余X、刘X(均已判)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与被拆迁户李X1商谈拆迁协议过程中,采用跟随、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李X1签订了拆迁协议。
⑵2017年7月,朱XX伙同余X、刘X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与被拆迁户杨X1商谈拆迁协议的过程中,采用跟随、威胁、殴打、滋扰等方式迫使杨X1签订了拆迁协议。
⑶2017年7月,朱XX伙同余X、刘X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村民徐X1家中与被拆迁户徐X1商谈拆迁协议的过程中,采用纠缠滋扰、不让其休息的方式迫使徐X1签订了拆迁协议。
2、非法拘禁罪
2017年7月13日19时许,朱XX伙同魏X、余X、刘X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拆迁办公室与被拆迁户孙X1谈拆迁协议时,以不让孙X1离开、不能和外界联系的方式限制了孙X1的人身自由至次日9时许。期间采用威胁、辱骂、殴打、恐吓等方式迫使孙X1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才让其离开。
2019年7月12日,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积极参加以魏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在拆迁谈判中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殴打、滋扰、威胁、跟随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迫使被拆迁户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提出,朱XX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非法拘禁行为应纳入寻衅滋事罪;朱XX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悔罪,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朱XX参与以魏X(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2、3、4社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劳务费派遣项目中,对拆迁户实施滋扰、跟踪、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严重影响当地被拆迁户的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朱XX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6月,被告人朱XX伙同余X、刘X、张X、彭XX(均已判)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与被拆迁户李X1商谈拆迁协议过程中,采用跟随、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李X1签订了拆迁协议。期间李X1向公安机关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李X1住院病历,证实李X1报警和受伤住院情况。
2.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拆迁公司人员在大家心中就是社会上混的人,惹不起也拿他们没办法。李X1被他们打了。
3.证人杨X1的证言,证实听说李X1拆迁没谈好,李X1想骑摩托车走,拆迁公司的人就跳上摩托车一直跟着他。
4.证人杨X2的证言,证实其看到拆迁公司的人在路上把正在骑摩托车的李X1拦下不让他走,李X1当时报了警。
5.被害人李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不想和拆迁公司的人谈拆迁,准备骑摩托车走,有个男子就坐上摩托车。结果骑了一段那人摔倒在地诬陷其打了他。其报了警。当晚村里的人知道这事后,一起写了联名信给乐贤政府,要求换拆迁公司。2017年6月20日左右,其在拆迁办公室谈赔偿时,拆迁办的动手打了其,不准其走,直到晚上11点左右,其爱人打电话找其,其让她报了警。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因拆迁公司的人一直不让其走,其被迫签了合同。其被打后去医院检查才知肋骨胸口左侧第六、七骨折了。
案发后辨认刘X、彭XX、余X、张X和朱XX。
6.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魏X让其做乐贤街道XX拆迁工作,月工资3000元。魏X是老板,余X负责拆迁事情,其、刘X、张X、彭XX负责谈。2017年5月,张X他们约李X1谈拆迁事情,其没参与。后其听见李X1在办公室和张X他们闹起来,其就将李X1喊出办公室,单独和他说让他好好谈不要闹,但他不买其的账,吼完其后他直接走了。之后的一天晚上,余X让其加班,到了拆迁办才知道和李X1谈,过程还比较顺利,签协议时他反悔了,其很冒火,直接一脚给他踢了过去,并骂了他就走了。后张X他们又谈了一会,李X1就同意签协议了。
7.同案犯余X的供述,证实李X1没谈好准备骑摩托车走时,刘X坐上摩托车,刚骑了一段,摩托车倒地,李X1和刘X都摔倒了。后来其、张X、朱XX、刘X、彭XX继续和他谈,朱XX突然一脚把李X1踢在地上。
8.同案犯刘X的供述,证实其2017年4、5月份上的班,老板是魏X,每月工资3000元。和李X1谈时,其坐过李X1摩托车跟着他,还有一次其和余X、张X、彭XX、朱XX一起和李X1谈拆迁,因他不愿谈,其几个不让他走,其打了他,朱XX踢了他。
9.同案犯魏X的供述,证实听余X讲过朱XX和李X1谈拆迁时踢了李X1。
10.同案犯张X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其和刘X、朱XX、彭XX与李X1谈拆迁,李X1骑摩托车想走,刘X就坐上摩托车,一会儿二人都摔倒在地。周围村民报了警。之后又约李X1谈拆迁时,朱XX踢了李X1一脚,当晚李X1就签了协议。
11.同案犯彭XX的供述,证实有天其和余X、张X、刘X、朱XX轮换和李X1谈拆迁,不让他走也不让他休息,谈到当晚10点半,其回来听说李X1签字了。之后听余X说打了李X1。
(二)2017年7月,被告人朱XX伙同余X、刘X、张X、彭XX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与被拆迁户杨X1谈拆迁协议的过程中,采用跟随、威胁、殴打、滋扰等方式迫使杨X1签订了拆迁协议。期间杨X1夫妇曾向公安机关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报)处警登记表,证实李X报警情况。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内江市中区乐贤街道经委书记。2017年7月一天傍晚,派出所打电话喊街道派人去处理黄荆坝村2队杨X1两口子和拆迁办余X等人谈拆迁的事。因当天其值班,其到派出所听派出所吴X说“杨X1和拆迁办的人因拆迁安置款差异过大闹到了派出所。
3.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杨X1被拆迁办的人打过。
4.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是杨X1妻子。2017年夏天的一天,杨X1打电话说他在拆迁办公室被人打了。其到拆迁办公室,看见房间里有6、7个男子。杨X1想跑出来,那几名男子不让他出来。其就报了警。拆迁公司的人谈拆迁时有人骂、有人打、不签字不让走,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那段时间其都不敢回家。
5.被害人杨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因拆迁没谈好,其准备回家,拆迁办一男子把其按倒在凳上,用书朝其头部和脸上打了几下,还说今天必须把字签了。中途有几次其准备离开,就有人朝其拳打脚踢。过了半小时警察来了。之后那几个男子又和其谈,还不让其走,其边跑边报警,警察又来了,其就上了公交车,那几名男子也跟着上了公交车。其朝市中区公安分局跑,他们也跟着追进来。整个村普遍存在只要你不签字,就有人来骚扰你,随时有人跟着你,不让你正常生活的情况。那段时间很恐惧,其连家都不敢回,在外面待了好几天。
案发后辨认余X、刘X、张X。
6.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实余X喊其加班到**坡派出所门口集合,其赶到时余X、刘X、张X、彭XX已经在派出所门口了。余X对大家说等杨X1从派出所出来,就跟着走,要让他今天把协议签了。杨X1出来后上了公交车,其和彭XX根据余X安排开车跟着,余X、刘X、张X坐公交车跟着,一直跟到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杨X1进了分局大门,余X、刘X、张X也跟着进去了。后余X让其和彭XX回去,之后就走了。
7.同案犯余X的供述,证实找杨X1谈都被他拒绝。有天约在办公室谈,没谈多久他要走就不让他走,他就报了警。后来其和刘X、张X跟着他坐上公交车。
8.同案犯刘X的供述,证实其和余X、张X、彭XX、朱XX对杨X1有过跟随行为。那天其和余X跟他上了公交车,张X他们三个开车跟着公交车。有次其和张X在办公室与杨X1谈拆迁时,其用书扇了他的脸。
9.同案犯魏X的供述,证实听余X说过跟随杨X1的事。
10.同案犯张X的供述,证实有天下午,杨X1在拆迁办公室谈拆迁,没谈一会儿他准备走。其把他按倒在凳子上不准他走,刘X用书打了他。一会儿警察来把杨X1带走了。后又去找杨X1谈,他不同意又报了警。杨X1去坐公交车,余X和刘X就跟着他一起上了公交车,其和彭XX,还有一个记不清楚是谁开车跟着公交车。
11.同案犯彭XX的供述,证实和杨X1谈拆迁事宜的时候,杨X1坐公交车,刘X和余X跟着上了公交车。其开车搭着朱XX、张X一起跟着公交车,到了市中区,杨X1下车,余X和刘X也跟着。平时遇到不签字的就采取他走哪里就跟着走哪里,一直跟着。没威胁、殴打过杨X1。
(三)2017年7月,被告人朱XX伙同余X、刘X、张X、彭XX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村民徐X1家中与被拆迁户徐X1商谈拆迁协议过程中,采用纠缠滋扰、不让其休息的方式迫使徐X1签订了拆迁协议。期间徐X1曾向公安机关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报)处警登记表,证实徐X1报警情况。
2.被害人徐X1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其和拆迁办的人谈拆迁没谈好想走他们不让走,其打110报警。拆迁办的人跟着其回家,晚上8、9点,拆迁办一个胖男子说今天不谈好他们就不走,还一直敲盆子不让其睡觉。其觉得太烦了,不情愿签了协议。来的一个男的听说叫余X。
3.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实2017年夏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余X说去徐X1家找她谈征地拆迁事情,其和余X、彭XX到了之后,刘X、张X、谢X在与徐X1谈,她就是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条件,一直谈不下来。徐X1说要睡午觉,就到床上躺着,刘X、张X在她家找了几个金属盆子,把盆子敲得梆梆梆的响,不让徐X1睡觉。其就出来了,过来一、两个小时,余X他们出来就喊其走了。当天是否签订协议其不清楚。
4.同案犯余X的供述,证实其和张X、魏X、彭XX、刘X都陆续去徐X1家谈过拆迁。
5.同案犯刘X的供述,证实其和余X、张X、彭XX、朱XX去和徐X1谈拆迁,她不配合就轮流和她谈,不让她休息,其还拿了一个盆子敲,不准她睡觉。
6.同案犯彭XX的供述,证实其和余X、刘X、朱XX、张X对徐X1家进行拆迁谈判,早上10点去一直谈到晚上10点左右,不让她睡觉,她就同意签协议了。
上述寻衅滋事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强制措施文书,证实朱XX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2日,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户籍信息,证实朱XX出生于1991年4月8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朱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案发时,其系未成年人。
6.拆迁安置户情况统计表,证实黄荆坝村一社、二社、三社拆迁安置户相关情况。
7.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因与拆迁办谈拆迁赔偿事没达成一致,他们就天天到其家谈拆迁的事。谈不好回家他们也跟着回家。期间还威胁说让其一家人不好过。
8.证人冯X的证言,证实拆迁公司老板是魏X,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都是魏X到办公室发现金,有时魏X把钱拿给谢X帮着发。魏X没参与拆迁户的谈判,他会在遇到有些不好说话的人时来帮着说。
9.证人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内江市中区乐贤街道办事处临聘人员,负责黄荆坝大桥拆迁项目资料整理。拆迁公司叫XX公司,魏X是负责人。今年开年后有老百姓来向其反映说,去年拆迁谈判时拆迁公司的人强迫签字。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李X1、孙X1、杨X1、徐XX等人被拆迁公司的人滋扰过,村民不同意拆迁赔偿方案,他们就一直在村民家赖着不走。6月14日,拆迁公司找李X1谈拆迁,李X1不谈,骑摩托车走了十来米车子倒了,拆迁公司的人就躺在地上说李X1打了他,当时闹得很凶,当晚村民写了一封联名信要求政府把拆迁公司赶走。拆迁公司谈拆迁时用骚扰的方式来谈,村民意见很大,没法正常生活就写了联名信。
1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对发生在内江市中XX寻衅滋事案现场进行勘验情况和被告人、同案犯相互辨认以及证人辨认被告人、同案犯情况。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朱XX伙同魏X、余X、刘X、张X、彭XX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XX拆迁办公室与被拆迁户孙X1谈拆迁协议时,以不让孙X1离开、不能和外界联系的方式限制了孙X1的人身自由至次日9时许。期间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迫使孙X1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才让其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证实本案受立案情况。
2.证人咼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一天晚上7时许一男一女来其家谈拆迁的事,后有人说拆迁办的人将其老公孙X1强行带到拆迁办去了。当晚9时许孙X1打电话喊其送饭过去,其送到拆迁办公室,看见孙X1坐在办公桌上,一群人围着他不让他走。其害怕就直接回家了。第二天上午10点孙X1打电话说拆迁谈好了。中午孙X1回家时说拆迁办的人将他手机收了,有人打他,强迫他吸毒,强行他签字,不签字就不能走。
3.证人徐X2的证言,证实砂锅厂是其家和丈夫孙X2弟弟孙X1家共有。2017年7月的一天早上3点,孙X2接到孙X1电话喊到拆迁办公室谈砂锅厂的事。孙X2拒绝了。第二天早上7点,其和孙X2去拆迁办公室,看见孙X1坐在那不说话。后来见有人拿了个东西给孙X1闻。孙X1闻了后就同意赔偿10万。孙X2和其准备走,有个人挡住喊签了字再走。其见他们有点凶,且孙X1都说10万了也不好再说了,就签了协议。孙X1当天回来说他那些人不准他离开拆迁办公室,在拆迁办公室呆了一晚上,被打了三四次,手机也被没收了,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他被逼没法才同意10万。
4.证人孙X3的证言,证实其是孙X1亲戚。孙X1咨询说和拆迁公司谈判时,被拆迁公司的人关了一晚上不让他走,还被那些人打了,电话也被收了。
5.被害人孙X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一天晚上大概7点左右,拆迁办一男一女到其家谈房屋和砂锅场拆迁,之后被拆迁办七、八个人强行带到拆迁办一间小屋里。进屋后就有人把手机收了。让其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其不签他们就吼。其想让老婆报警把其解救出去,就说饿了要给爱人打电话送吃的,给爱人打电话后,他们又把电话收了。其爱人给其送了吃的就回家了。拆迁办的人继续和其谈了很久,开始对其动手动脚,用拳头打其头、身上和后背。还把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四、五个风扇对着吹,其被迫签了协议。到早上9点,其实在熬不住了,打电话把哥嫂喊来,把砂锅场的协议签了。
6.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实2017年夏的一天晚上,余X通知其到拆迁办公室加班,到后见孙X1在办公室,还有余X、刘X、张X、彭XX在。孙X1家主要谈他家的砂锅厂和房子,刘X、张X和孙X1谈,谈了很久,孙X1基本同意,喊他签字时又反悔。其很生气,想到孙X1喝了酒,就把空调打开调到最低,又拿了两把风扇对着孙X1一直吹,让他清醒下,刘X和张X和孙X1谈,刘X还用书裹成棒状打他的头部。约晚上11时,其和彭XX上二楼睡觉去了,张X和刘X在一楼与孙X1谈,凌晨2、3点,余X让其和彭XX和孙X1谈,当时魏X也来了。孙X1说困了想回家,刘X说不得行,谈好才可以走。魏X从包里拿了一清凉油出来对孙X1说,你困了,这个东西提神,问一下就不得想睡觉。孙X1以为是毒品,就吓得很,不敢闻。其和彭XX继续与孙X1谈,中途孙X1老婆还过来给孙X1送了一碗面。到了凌晨3、4点时孙X1想睡觉,其和彭XX就不让他休息,继续和他谈,到了6、7点钟,其出门买早饭,回来时孙X1拆迁的事情就谈好了。谈好后,让孙X1把协议签了就让他走了。
7.同案犯余X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的一天天快黑了,孙X1到办公室来,其和刘X、彭XX、朱XX、张X在办公室,就和他谈拆迁的事,没谈一会儿他要走没让他走,让他继续谈。并喊他把电话放桌子上,不让他打电话。房间开了空调,朱XX搬来两把风扇对着他吹。过了一会儿,他要上厕所,其几个就跟着他。上完厕所继续谈。凌晨12点其睡了。早上8点醒来后听说他同意签字了。
8.同案犯刘X的供述,证实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孙X1到拆迁办公室来谈拆迁赔偿,其和余X、张X、彭XX、朱XX与他谈了一会儿,他要走其拦着不让走,其和朱XX还在空调房里用两把风扇对着他吹,不让他打电话。魏X中途来看了一下就走了。第二天凌晨3、4点其回办公室看到张X、彭XX还在和孙X1谈,凌晨5点,孙X1同意签字了。整个过程中不让他走,还用语言威胁他。
9.同案犯魏X的供述,证实2017年有天晚上7点,其和余X、刘X、张X在拆迁办公室时,孙X1来谈拆迁赔偿,其呆了一会就出去了。晚上11点,其回去后继续和他谈,谈的时候拿了一瓶清凉油让他闻,他以为是毒品没闻。然后其又走了。第二天早上,余X说谈好了。
10.同案犯张X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一天下午6点左右,其去孙X1家家登记人口信息后一会儿,孙X1来到了拆迁办公室,其和余X、刘X、彭XX四人换着和他谈。刘X拿书裹成筒状打了孙X1。11点左右魏X来拿了一瓶清凉油让他闻,他以为是毒品没敢闻。魏X走后其几个继续和他谈到凌晨两点左右,搬了三台风扇对着他吹,凌晨四点,他就同意签协议了。
11.同案犯彭XX的供述,证实201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7点,张X把孙X1约到办公室谈赔偿。其和余X、刘X、张X、朱XX和魏X在办公室。其和刘X、朱XX、张X与他谈,刘X喊他把手机拿出来放在桌上。之后有言语恐吓,轮流和他说,不要他休息。他想走没让他走,他上厕所也跟着,记不清是刘X还是朱XX拿了两把电扇对着孙X1吹。魏X后面来时拿提神的小瓶子给他闻,他以为是毒品被吓住了。凌晨3、4点其到楼上休息。第二天早上起来听说他同意签字了。魏X肯定知道在谈判中采取跟随、滋扰、打骂、威胁等行为,他从来没制止和反对过,默许这样干。
1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对非法拘禁案现场进行勘验以及被告人、同案犯相互辨认,孙X1辨认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同案犯。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朱XX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问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该犯罪集团成员。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积极参与,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经查,魏X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串通投标方式获得拆迁工程项目,以内江市XX公司名义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先后招募余X、刘X、彭XX、张X、朱XX参与到公司拆迁工作,在魏X的授意和指挥下,由余X具体负责实施,与刘X、彭XX、张X、朱XX一起对拆迁户实施滋扰、跟踪、恐吓、殴打等行为,迫使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以上六人联系紧密,魏X发放工资,分工明确,为达目的分别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被拆迁户的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符合恶势力及集团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朱XX等人在余X指挥、安排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辩护人提出朱XX不属于魏X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是否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一起犯罪事实的问题。辩护人提出限制孙X1人身自由是为达到让其签订拆迁协议,与寻衅滋事罪目的一致,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经查,被告人将孙X1限制在拆迁办公室内,让其交出电话,不让其与外界有过多联系,且其上厕所亦被跟随,被告人非法剥夺了其人身自由,该起犯罪符合“软暴力”特征,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辩护人提出的非法拘禁罪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一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朱XX在拆迁谈判中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殴打、滋扰、威胁、跟随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迫使被拆迁户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1年2月11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治纲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为人正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有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