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自己公司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并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证明公证员与公司员工到王某经营的音像店购买光碟,王某出具盖有音像店的收款收据。后经查王某店中并无销售上述音像,也无出具上述收款收据。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有异议,应当是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而不能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的王某认为自己没有侵犯某公司的复制权,应当是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而不是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