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有异议,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

作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2次举报


案例: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自己公司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并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证明公证员与公司员工到王某经营的音像店购买光碟,王某出具盖有音像店的收款收据。后经查王某店中并无销售上述音像,也无出具上述收款收据。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有异议,应当是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而不能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的王某认为自己没有侵犯某公司的复制权,应当是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而不是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时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暴力犯罪、离婚、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