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商业用途房屋用于办公,租金为7万元每月。2020年2月,因为李某公司经营困难,双方协商房屋租金调整为5万元每月,2020年10月,李某请求用押金抵作租金,张某拒绝。此后,李某一直拒绝支付租金,张某多次催促无效。2020年11月18日张某向李某发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2021年1月15日李某自行搬离涉案房屋。此后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一同前去办理注销租赁备案手续,潜在租户无法办理税费,房子也就无法出租,使其损失大量租金,但是直至2021年4月20日租赁备案合同才解除。张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自2020年11月18日已经解除,李某应自2020年10月按5万元每月向张某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2021年1月15日张某;李某应支付张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4月20日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物业费损失。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即使合同未约定承租人负有配合出租人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等义务,但是基于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承租人均应配合出租人履行该附随义务。
刘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