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月,魏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一男孩魏某浩。婚前,男方魏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婚后于2012年9月才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魏某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女方认为男方婚前购买上述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魏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