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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反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者:刘英昼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 |869人看过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已经有部分法院依法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推动和促进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实施,笔者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在归纳研究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撰写本文。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负责执行的准许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要求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大特点:一是措施到位,如,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被侵害人,责令施暴者迁出被侵害人住所;二是执行有力,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和社区组织协助;三是申请灵活,如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再如可以向被侵害人或者侵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四是不需要向法院交纳任何费用,如不交案件受理费和担保费等。

  那么,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先,谁可以申请。法律规定除“三种人”外都由被侵害本人亲自申请。“三种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这三种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其次,要确定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是指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实中这些侵害行为往往不是第一次发生,有的甚至较长时期很多次发生,相当一部分案件经过了近亲属的多次规劝,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多次出面调解。法律对于这些侵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次数和期限是一次或多次及期限长短没有要求或限制。

  第三,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法律规定的法院为被侵害人或者侵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居住地包括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后者如因各种原因到外地租房居住等。前不久就有咨询的,称在外地打工租房居住,被家暴,还被其丈夫和婆婆限制出门,这里的居住地就是暂住地,当然也是家庭暴力发生地,二者多数时候是相同的。

  第四,以什么方式申请。法律规定是提交书面申请,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其次。申请的核心内容是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请求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和“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其中的“其他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对上述措施可以申请六个月内的具体期限。“事实与理由”可以据实概述事实经过即可。

  第五,提供什么证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但,并不限于上述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据,如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包括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的单位证言)、照片等。只要能够证明被侵害事实都可以提供。

  第六,督促立案审理和送达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由于新法实施法院等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权益,从立案审理到送达执行,要尽可能即时督促,特别是情况紧急的。

  第七,被驳回申请时立即要求复议。法律规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要针对裁定驳回的理由进行准备,特别是要做好证据的补充。

  第八,保护期限内可以要求提前终止、缩短或者期满后延长。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对于延长的期限,参照上述规定,需为六个月内。对于延长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可以理解为有权多次申请延长。

  <作者声明:本文为刘英昼律师原创作品,版权属于作者本人,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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