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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合同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应由哪方享受

发布者:刘英昼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 |858人看过举报

  【问题聚焦】

  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有的问:我是大豆的实际种植者,差价补贴被发包方给领取了,我可不可以向对方要?有的刚好相反,问的是:我把地包给别人了,国家给了大豆差价补贴,这款发给我了,种我地的人向我要,我应不应当给对方?纷纷询问诉讼中自己能否打赢这场官司。

  进一步询问情况,发现这类纠纷都发生在土地转包的合同双方之间,部分个案因为土地数量较大和涉及补贴金额达到几十万元,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和激化。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是从2014年开始的,是国家为适应国际大豆产品市场的形势稳定国内大豆产业而采取的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这一政策,制定并以黑政发[2015]34号转发了《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样在土地转包合同之外产生了一个补贴利益。

  这类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是,承包方将土地转包,而市、县政府组织统计部门的“面积核实”工作不到位,加上补贴是通过“一折(卡)通”发放,就最终导致了补贴款归属争议的产生。根据《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3项、第4项“面积核实”和“发放程序”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至10月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等信息在行政村和屯进行公示,确保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每年12月末前市、县统计部门将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报市、县政府审定后,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依据”,“省级财政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平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次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兑付工作”,实际操作中,往往并没有对“实际种植者”做到全部核实和有效公示,以致市、县政府审定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的少部分补贴对象与实际并不相符,最终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法律分析◎

  这类纠纷的解决的依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遵循,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处理这类纠纷有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第三条意见,“对合同中明确补给个人土地承包者的,也可由双方按流转合同协商确定补贴归属。集体或单位流转地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必须发放给实际种植者”。也就是说,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哪一方的,要按照合同执行。但,这一意见是有除外规定的,就是“集体或单位流转地的”,不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都必须给实际种植者,换句话说,有约定给“集体或单位”的,也是无效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是,没约定按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补贴对象”的规定,“总的原则是补给实际种植者。如个人土地承包者与实际种植者之间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补贴归属关系的或者明确补给实际种植者的,补贴对象均为实际种植者”,“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政策的本意补贴就是给实际种植者的,除第一条基本原则的情形外,合同中明确约定给实际种植者的,当然给实际种植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执行政策规定当然也应当给实际种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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