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锋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1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许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XX投资公司修筑的围墙是否占用张XX的土地的相关问题,一审法院先后根据张XX的申请委托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实地测量、依职权向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及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补充了解及调查核实与本案争议围墙相关的事实情况。其中,根据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的《汕头市新岐南路16号用地与汕头市XX投资有限公司用地相邻围墙现状实测图》显示,XX投资公司修筑的围墙占用张XX的土地分为三部分,具体面积为:地块A面积11.44平方米、地块B面积1.63平方米、地块C面积0.02平方米。另外,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一审法院随函所附的双方各自提交的用地红线图、张XX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测图于2020年6月5日函复一审法院时明确实测图所示的围墙西侧部分(地块A)围墙线位于《市XX投资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之外,其余部分围墙线在规划用地红线之内。据此,可以认定XX投资公司在实测图所示的地块A中所修筑的围墙及其他构筑物占用了张XX的土地,一审判决XX投资公司对此负有拆除及返还的义务,并应支付张XX占用费及测绘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XX投资公司上诉提及的相关问题。首先,《汕头市新岐南路16号用地与汕头市XX投资有限公司用地相邻围墙现状实测图》是一审法院根据张XX的申请,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成实测图。XX投资公司虽对该实测图有异议,但没有举证证明原先的测量结果存在程序违法或测量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等应进行重新测量的法定情形,因此XX投资公司要求重新进行测量的申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将该实测图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其次,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一审法院已就本案争议问题向该局发函调查了解,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XX投资公司上诉认为应追加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争议的问题是XX投资公司修筑的围墙及其他构筑物占用了张XX的土地,侵犯了张XX的合法权益,因该围墙系由XX投资公司修筑,故XX投资公司依法负有拆除义务。XX投资公司对本案认定的应拆除的围墙及其他构筑物本就不具有合法建造、使用的权利,故不存在XX投资公司上诉提出的与围墙相关的权利转移至XXX小区业主享有的问题。
综上所述,XX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汕头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