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部分(略)
二、诈骗部分
被告人A于2017年8月间,向B(另案处理)谎称其在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有关系,可以帮B解决涉嫌的开设赌场案,骗取B人民币5万元及4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铁观音茶叶4斤,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A于2018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办案纪实】
承办律师接受一审委托后,一方面抓紧时间安排到某某人民法院阅卷,另一方面前往某某看守所会见A,了解案件情况及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通过多次会见A,发现A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并据此调查核实。一方面,A的亲属始终相信A不可能构成诈骗,因此依法向相关部门通过控告、举报等方式促使案件的回转。另一方面,通过存在详细阅卷,对案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庭审中针对诈骗罪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A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1、不排除被告人A帮忙找关系的可能性?2、B存入A账户的5万元的动机不明,存在多种可能性。3、B等人是想通过A还是想通过让A去找C帮其走关系?
其次,被告人A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本案关键事实尚待调查核实,不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因补充侦查需要而建议延期审理,后撤回诈骗罪部分的起诉。辩护人亦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院最终同意对A先予以取保候审,后判处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取得量刑的实报实销效果。
【思考与提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捞人型”诈骗案件,对此类案件一般重点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及是否有为“捞人”作出努力。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两点:一是,通过详细阅卷提出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A有帮忙找关系的可能性;二是,得益于家属助攻,向相关部门控告、举报等方式取得案件的关键无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