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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等与张某共有纠纷再审案件

发布者:袁丽萍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2是董某1的独子,董某2和张某曾为夫妻关系。2004年,董某1将购置的两套楼房均登记在独子董某2名下。2006年,董某2和张某结婚,婚后与董某1等共同居住在两套楼房处。2015年,董某1打算将两套楼房转让并置换一处别墅供全家人共同居住,在转让房屋过程中为满足买方节省交易税费的要求,经张某主动提出,并由全家人协商一致,将两处楼房的其中一处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董某2和张某办理了“假”离婚,使得两处房屋都得以按照满五唯一的税费最优方案出售,董某1随即购买了一处别墅,仍登记在独子董某2名下,别墅由董某1夫妇和儿子董某2、儿媳张某以及孙女共同居住。但没承想,董某2和张某的“假”离婚竟弄假成真,董某2在离婚后发现张某竟吸毒和出轨,两个人为此不断争吵,复婚无望并最终分手。分手后,张某先以借款纠纷向昌平法院起诉董某1、董某2,被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而驳回。随之又以共有纠纷向顺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别墅属于共有并要求分割,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董某1和董某2不服,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三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上诉人关于共有关系不成立的上诉意见,依法改判共有关系不成立,但却不当地直接在二审改判董某1和董某2返还房款。张某和董某1、董某2均不服,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后,认定董某1和董某2的再审理由成立,对案件裁定再审。

2、案件点评

本案二审在依法审理后采纳了董某1和董某2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共有关系不成立,但却在庭审后单方与被上诉人沟通,引导被上诉人增加和变更诉求,并基于该变更的诉求作出改判,剥夺了上诉人就此进行辩论的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经与委托人沟通后,委托人以此为由向高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支持。

3、律师建议

法律诉讼专业性极强,只有深入分析法院裁判文书,把握案件焦点,方才有可能在案件上诉、再审中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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