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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等与张某共有纠纷案件

发布者:袁丽萍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2是董某1的独子,董某2和张某曾为夫妻关系。2004年,董某1将购置的两套楼房均登记在独子董某2名下。2006年,董某2和张某结婚,婚后与董某1等共同居住在两套楼房处。2015年,董某1打算将两套楼房转让并置换一处别墅供全家人共同居住,在转让房屋过程中为满足买方节省交易税费的要求,经张某主动提出,并由全家人协商一致,将两处楼房的其中一处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董某2和张某办理了“假”离婚,使得两处房屋都得以按照满五唯一的税费最优方案出售,董某1随即购买了一处别墅,仍登记在独子董某2名下,别墅由董某1夫妇和儿子董某2、儿媳张某以及孙女共同居住。但没承想,董某2和张某的“假”离婚竟弄假成真,董某2在离婚后发现张某竟吸毒和出轨,两个人为此不断争吵,复婚无望并最终分手。分手后,张某先以借款纠纷向昌平法院起诉董某1、董某2,被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而驳回。随之又以共有纠纷向顺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别墅属于共有并要求分割,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董某1和董某2不服,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三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上诉人关于共有关系不成立的上诉意见,依法改判共有关系不成立。

2、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均认可购买别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出售两套楼房的转让款,争议的焦点应在于原告主张的别墅属于原被告共有是否成立,而共有关系的成立与否不能简单以资金的来源作出认定,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和联络,而很显然,从案件证据可以反映原被告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故共有关系不成立。

3、律师建议

为规避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的影响,时常有当事人采取所谓“假”离婚的方式去避税,然一旦弄假成真,将引发财产纠纷,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远远超过了当初所规避的有限税费,实在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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