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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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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侦查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

  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张瑞

  (一)“由人到案”的职务侵占案件的侦查要点“由人到案”的案件,就是指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职务侵占案中最常见一种。侦查此类案件时,重点应放在案件的定性、调查取证和控制赃款赃物等方面。具体来说,侦查时应注意:

  1.认真初查,准确定性,及时立案。初查是围绕立案标准展开的。初查工作的重点是:

  (1)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由人到案的侵占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涉及到案件的定性及管辖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主要是通过查询公安机关的计算机人口信息资料网络或走访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有:身份证、工作证、护照、聘书、劳务合同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2)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有无经济纠纷。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关键。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之间是否有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存在,主要是通过调查询问受害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法人代表、业务主管、财会人员、业务人员、仓库管理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的经济关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情况,主要经济收入、人际关系等。必要时,可采取化装侦查的方式,以业务往来为掩护,到其他相关单位或知情人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3)核实受害单位被侵占、挪用的财物价值。受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数额标准,是决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与否的关键。初查时,一般选择查证较为容易的数额进行调查。只要核实后,认为受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数额达到这一数额标准即可。证明受害单位财物损失情况的证据主要有:损失物品的权属证明、财务票据存根、底联、库存清点记录、会计账目等。

  (4)核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作案手法,对报案人、受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方法。如通过秘密查账,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为掩护,查阅财务会计资料,核实有关证据材料。

  2.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技能入手,选择突破口(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如厂长、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等),侦查时,要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特点及技术特长,收集有关证明资料及相关账册,分析其作案手法及可能采取的反侦查措施。如涉及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偷支储户存款的案件侦查中,就应根据不同经手人之间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将储户的存折与银行账目一一对照,选择案件的突破口,进而获取有关线索和证据。

  (2)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采购、供销或收款人员,侦查时,一般应选择查证与物资购、销、调、存等环节的财务会计资料为突破口。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只有通过在这些证据资料中作手脚,才能变“非法”为“合法”,掩盖犯罪,达到职务侵占犯罪的目的。因此,侦查时要注意认真核查有关资料,才能发现疑点,获取相关罪证,侦破案件。

  3.从检查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把握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查账,是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最多的技术方法,也是解决此类案件中取证难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对受害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财务账目、单据进行清理检查,可以查证案件事实,并发现新的案件线索。立案后,要注意适时搜查,及时控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然后,根据被查单位的记账特点、记账习惯及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和习惯,确定查账范围,筛选涉案单位的重点账册。查账时,一方面要注意运用司法会计检查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必要的司法会计鉴定。

  4.在掌握基本证据的前提下,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赃款赃物的控制。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转移、隐藏、销毁赃款、赃物及相关证据,侦查时,一方面要注意把握时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另一方面要注意及时搜查其住所、办公室及其他可能藏有犯罪证据的相关场所。搜查时,要特别注意发现赃款赃物及书证等重要证据材料。

  5.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加大讯问力度。由于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贪利性极强的经济犯罪,不同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文化修养、社会阅历等不同,其认罪态度自然也不一样。因此,侦查时,一方面要注意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上下功夫。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如适时出示部分有力证据,动摇犯罪嫌疑人的抗审防线;通过政策法律教育,施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交代;巧妙利用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已取得的证据材料间的矛盾进行突审等等。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讯问的对象可选择有悔罪心理基础、或社会阅历浅、社会地位低、罪行较轻、获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二)“由案到人”的案件的侦查要点“由案到人”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时,只有一些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只知道发案单位财物非正常短少了,犯罪嫌疑人难以确认。此类案件的侦查重点是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取得相关证据。因此,侦查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侦查突破口,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1)根据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条件,并在单位内部摸底排查。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应根据报案和初查的线索情况,全面分析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机;作案所具备的知情条件;作案所具备的特殊技能;作案后工作单位或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摸底排查工作要注意:与发案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深入群众展开调查;突出重点部门和人员等。

  (2)通过业务记录或监控录像资料,查找犯罪嫌疑人。正常情况下,经济业务活动通常都有相应的业务记载,如银行、证券公司对经手的每笔经济业务都会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系统日志。它详细记载着操作时间、登陆号、操作指令及操作员的柜员号等数据。这种日志不会被删除和修改。因此,通过检查其中的业务记录,就可以发现这些业务记录上留下的侵占线索和证据。同时,大型商场、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重要地点还安装了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侦查时,也要注意充分利用其中的信息,通过对监控录像资料的分析,发现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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