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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校园霸凌与刑法第二十条的交锋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引言

江某某在遭受15人校园霸凌的危急时刻,为了自保,不得不抽出折叠刀进行反击,最终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校园霸凌的严重危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深刻而严肃的思考。


案例回顾

被告江某某(化名,时年14岁)是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因为在春游期间与同班一位女生聊天,遭到邻班同学胡某的误解,认为江某某是在招惹其女友,于是要求江某某买烟道歉,否则将对其进行殴打。江某某遂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拒收,因而产生了要殴打江某某的想法。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江某某同班不和的孙某某联合他人以借故为由把江某某叫到厕所,扬言要殴打他。江某某以言语回应(事后解释为拖延时间,计划放学后跑掉)。早读课下课后,江某某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再度拉扯并踢了他一脚,但因上课时间到来,遂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之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江某某,另有8人在厕所待命。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威胁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无奈跟随,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围住江某某。陈某甲上前掐住江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骑在他身上进行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也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群殴过程中,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刺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爬起,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他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随即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度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霸凌时,为防卫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律师说法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结语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起案件强调了监护责任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要尊重生命,确保安全。



注明: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武广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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