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另一方主张自己不知情而利益受损
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法院会如何认定?
李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孟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2年2月14日,甲银行作为贷款人、孟某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96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120个月。同日,甲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孟某作为抵押人,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双方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担保债权最高额138万元。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孟某等。后甲银行依约放款,双方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李某将甲银行、孟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抵押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甲银行与孟某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如何;2.甲银行是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关于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在于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抵押合同无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故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合同自由原则,也为交易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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