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房产的产权认定往往是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不同法律区域的夫妻,更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产权归属。
案例回顾
陈某与林某是夫妻,以按份共有在深圳购买一房产。其中99%的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1%的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后范某与林某发生借贷纠纷,法院判决林某返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林某的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陈某提出执行异议,他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50%的权利份额。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涉港夫妻财产关系纠纷,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法律适用,即“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陈某、林某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涉案房产登记为陈某、林某按份共有,符合香港法律关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因此林某、陈某仅对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份额享有产权。陈某主张其对登记在林某名下的99%权属份额中的49%份额享有产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且在本案中,涉案房产的产权证明上已经明确登记二人对该房产系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因此,不存在约定不明而需要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即使适用我国内地法律,陈某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的主张,亦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结语
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看双方有无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其次看有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最后才是国籍国法律。因陈某、林某二人没有就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二人在另案中均主张其共同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故本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房产为按份共有,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请。
需注意的是,即便适用内地法律,对于这类已登记份额比例的房产,夫妻一方主张为共同共有的亦应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认定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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