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刑事辩护案例检察院量刑意见由十年以上改为三年有期徒刑

2021年05月02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5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介绍:2020年6月29日,作为展某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在滨州司法局和北京两地司法局的备案后,通过预约后,会见展某了解案情,随后检察院阅卷,分析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展某的亲属了解了案件背景,为日后的开庭诉讼做好准备。20


案情介绍:2020年6月29日,作为展某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在滨州司法局和北京两地司法局的备案后,通过预约后,会见展某了解案情,随后检察院阅卷,分析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展某的亲属了解了案件背景,为日后的开庭诉讼做好准备。

2020年8月24日、25日两天,展某案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上展某的罪名和证据进行了辩护和质证,认为展某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当庭申请证人肖某、张某出庭作证。

2020年10月30日,法院联系律师,检察院意见变更起诉书,撤销了对展某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将量刑建议由原来的10至11年改为2年半到3年。

办理难点:本案的难点是展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已经说服展某认罪认罚,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由于展某亲属的坚持,律师才接受委托作为展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在会见展某的时候,展某已经丧失了信心,经过耐心的沟通,展某才决定为自己申辩。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都是违法的超载货车司机,对联合治理超载行为的处罚有实际的利益关系,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辩护人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是行政人员,已经另案处理,没有出具证人证言,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展某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法院判决:最终,在开庭后,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展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展某有期徒刑2年半。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高志博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287817 积分:45881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高志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高志博律师电话(186867293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67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