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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精神内涵与法律适用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4次举报
民法总则的精神内涵与法律适用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临萍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与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正式施行,必将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只有全面深刻理解民法总则的精神内涵,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使民法总则在权利保障、社会治理、秩序构建、价值引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我国宪法确立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应当在民事法律体现和落实。

  一是体现国家及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总则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是民事权利宣言书,是民族的法学教科书,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权利法典,是现代法治精神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奠定了民事权利请求权基础。民法总则是人法,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基本内核,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在法治化轨道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形成民事权利的体系性保护。人身权利保护方面,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开篇提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设定隐私权保护条款,将个人信息权确定为法定权利,体现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财产权利保护方面,提出平等保护产权,规范对物权的保护,细化知识产权范围,顺应时代发展将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民事权利客体。

  三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民法保护。认可胎儿权利能力,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需要;改变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采取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中性、客观描述,既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又展现民法对人的尊重;根据儿童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普遍提升的社会实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为8周岁。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规则化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居于基本法律地位,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意义重大。民法总则作为对民法典基本原则、制度、体系的概括,主要承载着民法典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撑作用。

  一是民法总则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中具有基础作用。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就公权力而言,采职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越权即无效;就私权利而言,采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程度以及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强弱,主要标准不是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公法类法律的发达程度,而主要看民法体系是否现代化。是依赖公法控制公民权利进行社会治理,还是运用私法保护公民权利进而制约公权力,已成为判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尺。依法治国的重心在于限制公权,基石在于保护私权,人的尊严与产权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主要通过民法得到保障。

  二是国家与社会治理在民事领域体现为私法自治。国家与社会治理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在需要行政监管的公法领域,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管理监督是主要的治理方式,在涉及公民经济社会生活的私法领域,私法自治是主要的治理方式,国家与社会不宜大包大揽,更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民法规范确定私权保护的边界,也就划定法无授权公权力不得介入私权利的边界。

  三是民法总则以强化社会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民法总则崇尚的私法自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民法总则确定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家、国、社会的良性互动。民法总则确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自治。民法总则在法律渊源上保持开放性,首次规定法律无规定情形下可适用习惯,保持民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包容性,有助于习惯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法治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民法总则的出台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立法采取民商合一方式,民法总则确定的规则体系,是商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民法总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集中重要体现。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地位,财产关系是民法重要的调整范围,民法总则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深刻联系。法人制度是两者共同的重要制度,维护交易安全是共同的价值追求,民事责任是市场经济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种类繁多、各有分工,在适用中甚至存有冲突,需要位阶高、统领性强的民法总则指引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消解各部门法的冲突。

  二是民法总则与市场经济基本要素具有内生契合性。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基本要素与民法总则设定的民商事基本规则具有内生契合性,产权保护、契约精神、公正平等、交易安全均是两者共同的追求。从调整方式与规制手段的角度出发,民商法基本规则遵循“法制统一——规则统一——市场统一”的路径,对于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具有根本性作用。

  三是民法总则对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民法总则明确法人分类标准,丰富法人类型,确定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则,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有利于释放和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同时确立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市场经济间的平等交易。详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可撤销等具体规则,专章调整代理规则,规范市场行为规则。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民法总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集大成者,旨在强化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塑造历史性与时代性兼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理念的共通性。道德与法律调整范围不同,但成熟的道德与价值观可固化为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国家层面的民主、文明、和谐价值,在民法层面体现为国家对人的人文关怀;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价值无论从语义还是内涵看,与民法总则六大基本原则极为接近,法治价值更是民法的精髓;个人层面的诚信,友善价值,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指明了方向。

  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中地位重要。开宗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立法宗旨之一,通篇以弘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传统美德为归依,在法律制度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着中国文化、中国精神。

  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分章得以具体体现。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明确指出违背公序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专门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维护全民族的共同记忆和情感。对见义勇为、紧急救助行为人予以特别保护,旨在鼓励和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新设遗嘱指定监护,在法律上把尊老爱幼传统美德落到实处。

  五、法律适用规则的体系化

  民法的生命在于适用于市民生活与经济生活之中。司法审判是民法规范适用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裁判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就是正确解释适用民法规范与诉讼法规范的过程,司法应当成为诉权保障、权利救济、实现胜诉权、秩序维护的重要渠道。

  一是明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民法条文。是否具有充实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评价民法可诉性及权利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是判断民法条文是宣誓性条款还是可用性条款的主要参照。民法总则存在相当数量的请求权基础条款,彻底改变了民法通则宣誓性条款多、请求权基础规范缺失的问题,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是权利义务责任统一。民法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予以保障,任何主体侵害私法权利的行为均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使民事主体在私权受到侵害情形下能够得到充分救济。民商事审判作为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公正高效解决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争议,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科以责任主体相应民事责任,对今后行为与秩序形成产生引导和示范,从而形成规则之治。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为权利行使划定底线,为权利保护提供保障。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包括恶意或以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等。权利滥用毫无疑问将受到否定性法律评价,包括行为无效、承担民事责任等。近年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呈多发趋势,尽管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主要针对实体权利,但对于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亦具有参照与震慑作用。

  (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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